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53号建议的答复
冯任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统建信息化平台数据回流盟市的工作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各厅局从顶层设计、规划角度,在我盟政务共享开放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的建议。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围绕推动统筹管理一体化、推进数据目录一体化、强化数据资源一体化、推进共享交换一体化、推动数据服务一体化、加快算力设施一体化、推进标准规范一体化、加快安全保障一体化等9个方面的26项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了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编制了《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完成自治区及盟市两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打造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支撑全区各部门、各盟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二、关于“通过系统对接或库表对接等方式为盟市提供全量数据回流,实现数据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横纵联动,让盟市能够有效开发利用自己的数据”的建议。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正在完善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推进数据回流属地等有关工作。
(一)通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级联接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区内的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等层级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各盟市政务数据平台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
(二)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内大数据字〔2023〕13号),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资源库建设需要,由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申请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库数据,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对盟市需求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属地回流”的原则,经标准化治理后,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完成数据回流的工作。下一步将加快完善法人、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自治区级基础库,并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依据标准规范实现数据回流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2023年5月11日
签发人:吴苏海
承办人:王 勇
电 话:0471-4827896